首页 期刊 2025年03月号(总第101期) 一种“更完美”的联合? ——称义和与基督联合的关系

一种“更完美”的联合? ——称义和与基督联合的关系

/约翰·费斯科(John V. Fesko) 译/述宁 校/无声

 

正如使徒保罗在以弗所书第五章告诉我们的,婚姻是男人和女人的结合,二人因此成为一体。然而,婚姻关系是指向一个更伟大的关系,就是基督与教会之间的关系。通常,改革宗神学家用信徒与基督的奥秘联合来描述基督与教会之间的关系。伯克富给了我们一个与基督联合的典型定义:“这是基督与祂子民之间亲密的、充满活力的、属灵的联合,因着这种联合,基督成为他们生命和力量、福分和救恩的源头。”[2]与基督的联合也被称为奥秘,因为正如A. A.贺治所解释的:“无论是相交的亲密程度上,其影响力的转变能力上,还是其结果的卓越性上,它超越任何可类比的俗世关系。[3]任何规律都有例外,但信徒与基督联合的教义在改革宗群体中却被普遍接受。不过,仍然存在争议的是,与基督联合的教义和唯独因信称义的教义之间的关系。什么是称义?《威斯敏斯特小要理问答》给出了一个简明的定义:“称义是上帝的作为,出于祂白白的恩典,由此而赦免我们一切的罪,并悦纳我们为义人,这仅是因为基督的义归于我们,且唯独用信心才能接受的。”(第33问)[4]

 

十九世纪的新教自由主义抛弃了圣经教导的无误性和统一性,不仅热衷于耶稣与保罗的对立,还包括保罗的自我对立。一个是“司法法庭性”(legal-forensic)的保罗——带给我们称义的教义,另一个是“奥秘关系性”(mystical-relational)的保罗——强调与基督的联合。最终,“关系性的保罗占了上风。这样的结论对于那些持自由主义圣经观的人来说,是很自然的。然而,令人惊讶的是,我们在保守的改革宗圈子里也发现了类似的观点。

 

首先,我想探讨一下近期一些所谓的“司法性”和“关系性”之间不相容的观点。然后,我将提出这两个教义之间正确关系的积极表述。

 

称义和与基督联合之间的“冲突”

 

主教兼保罗学者赖特(N. T. Wright)因拒绝基督之义的归算教义而广为人知。他认为,一个人通过归算所能得到的一切,都可以通过与基督的联合而获得。与基督的联合使得归算成为多余。[5]虽然赖特并没有明确使用这些术语来表述,但他对归算的拒绝似乎是基于上文所指出的一种较早的倾向,即将救恩次序并入与基督的联合之中。例如,赖特认为,改革宗对救恩次序的理解,虽然可能反映了改革宗的传统,但未必反映保罗的神学。[6]里奇·卢斯科(Rich Lusk),曾任美国长老会(PCA)教会的牧师,目前是改革宗福音教会联盟(CREC)的一位牧师,他对称义和与基督联合之间的关系有着类似的理解。卢斯科同样看到传统改革宗神学中司法与关系范畴之间的冲突性张力:“行为之约的构建削弱了约中子女关系的本质。亚当是神的儿子,而不是神的雇员。[7]鉴于司法性与关系性的不相容,卢斯科允许信徒与基督的联合吞并信徒司法层面的称义,便不足为奇了:

 

这种称义不需要任何东西的转移或归算。它不会迫使我们把“义”具体化为可以在天上的账本中来回调拨的东西。相反,因为我在那位义者和已被称义者里面,所以我就是义的,是被称为义了。我的“在基督里”使归算变得多余。我不需要基督义行的道德内容转移给我;我所需要的,是在复活时分享那临到祂的法庭判决。因此,与基督的联合才是关键。[8]

 

在此,卢斯科认为,与基督的联合使信徒称义中的司法元素变得多余和不必要,特别是基督主动顺服的归算。

 

回顾一下,历史上改革宗对称义的理解,信徒因基督的受苦而罪得赦免,这不仅是因为基督在十字架上的受难,还包括祂一生中的受苦,神学家称之为基督的“被动顺服”。“被动顺服一词来源于拉丁语passio,意思是受苦。同时,信徒还领受了基督“主动顺服”的归算,即基督代表信徒完全遵行了律法。基督的主动顺服也被称为“祂的义”;因此神学家们会谈论基督之义的归算或基督主动顺服的归算。卢斯科认为,称义的这一司法元素是多余和不必要的。这些结论似乎是基于他对信徒身份的理解:信徒是神的儿子,这是一个关系性的概念;而我们对救赎更全面的理解,应该是通过与基督的联合,而不是通过归算这一被认为是司法性的教义。在这方面,卢斯科似乎试图提出一种更好的理解称义的方式,并因此提供他和其他人认为的对与基督联合的一种更完美的理解。

 

这种理解称义和与基督联合之间关系的方式存在多个问题。我们可以探讨这些问题,并更积极地阐述历史上改革宗对称义和与基督联合之间关系的理解。

 

正面阐述

 

圣经依据

 

我们可以在新约圣经,尤其是保罗书信中,找到大量关于信徒“在基督里”的经文。仅保罗书信中,就有约25处使用了这个短语。圣经中最明确阐述与基督联合教义的经文之一出现在以弗所书第5章。保罗写道,从婚姻的角度来看,丈夫和妻子是一个整体,一个身体,并且保罗以婚姻类比基督与教会的关系。圣经中还有其他关于信徒与基督联合的比喻,如:葡萄树和枝子(参约15:5),圣殿及其根基(参彼前2:4-5),以及头和身体(参弗4:4-6)。通过查考其他的圣经依据,我们也发现,与基督的联合支撑着救赎的多个方面,例如预定(参弗1:4),称义(参罗8:1),成圣(参林前1:30)和得荣耀(参林前15:22)。我们应该如何解释和理解这些经文呢?

 

与基督联合和救恩次序

 

历史上的改革宗神学家认识到,与基督的联合不仅仅是救恩次序中的一个环节,而是整个救恩次序的中心枢纽,从其中延伸出各个层面。这样的结论可以在改革宗杰出人物如约翰·欧文、赫尔曼·韦修斯(Herman Witsius)和托马斯·波士顿(Thomas Boston)等人的神学思想中找到。[9]与基督的联合是整个救恩次序的基础,这一点可以从保罗的两次首尾陈述中明显看到,即:我们是从创世以前就在基督里被拣选的(参弗1:4),以及只有在基督里的人才会从死里复活并穿上不朽的身体(参林前15:2253)。事实上,我们可以说,与基督的联合有三个阶段:“在基督里”预定,“在基督里”的历史性救赎(包括与一次成就的救恩的联合),以及“在基督里”应用(在实际拥有或活出救恩中的联合)。这三个阶段并非指不同的联合,而是指同一个联合的不同方面。

 

鉴于这些结论,难怪《威斯敏斯特大要理问答》表述道:“称义、得儿子的名分、成圣以及从基督流向信徒的其他一切事宜上,都显明了他们与基督的联合。”(第69问)当我们看到我们“在基督里”是整个救恩次序,包括称义和得儿子名分等司法性部分的基础时,希望我们能开始明白改革宗对称义和联合之间关系的理解绝不是相互对立或多余的。从这里出发,我们可以确定三个概念,这些概念是理解与基督联合和称义之间关系所必需的:1)我们得救的司法层面是关系性的;2)称义是我们与基督联合的司法层面;3)称义是我们成圣的根基。

 

称义和与基督联合

 

司法性即关系性

 

关于称义和与基督联合的关系,我们需要进行两个重要的观察。

 

首先,有一种未经验证的假设,认为称义仅仅因为具有司法性质就意味着它不具有关系性。由于某些不明原因,无论是十九世纪的自由主义神学还是当代卢斯科的观点,都认为所谓的司法性与关系性是不相容的。

 

然而,我们必须明白,确实存在司法性的关系。或者就我们的得救而言,我们与上帝的关系中包含着司法的层面。例如,保罗告诉我们,我们所受的乃是“儿子的心”(罗8:15;或加4:5,弗1:5中“得儿子的名分”)。这就是一个清楚的例子,表明了司法性和关系性的一个结合——得儿子的名分(adoption,原意为收养)是一个司法术语,但它同时也与儿子的身份(sonship)这一关系性概念紧密相连。然而,我们不应将得儿子的名分视为司法性的,将儿子的身份视为关系性的,而应当把司法性(得儿子的名分)和亲子关系(儿子的身份)都理解为关系性的。

 

在基督的位格和工作中可以找到同样不可分割的概念。耶稣既是神的儿子,同时也生在律法以下(参加4:4)。基督顺服的对象,不是某种抽象的、强制的律法,而是天父那具有位格性和关系性的旨意,即以具体的司法性要求为呈现的律法(参腓2:5-11)。我们不能不加批判地接受十九世纪自由主义的这种司法性和关系性之间的对立。这种对立本身建立在自由主义对原罪、神的忿怒和基督作为挽回祭的否定之上。

 

我们不仅从圣经中观察到了司法和关系的并存,也可从日常经验中晓得这两者是相容的。每天都有人在缔结婚约,他们这样做的时候也认识到司法的约束同时也是关系性的。比如,一个丈夫可以出于爱的缘故而去履行婚姻中的司法要求。同样,基督也是出于对我们这位新妇的爱,而成就了我们得救中司法性及关系性的两个层面。

 

称义是我们与基督联合的一个司法性层面

 

如果我们承认到目前为止已经确立的两点,即与基督联合是整个救恩次序的基础,以及我们得救的司法层面是关系性的,那么我们就必须意识到:称义是我们与基督联合的一个司法性层面。

 

我们之所以说称义是我们与基督联合的一个司法性层面,是因为我们也应当注意到,得儿子的名分也具有司法性含义(正如我们所观察到的)。然而,如果我们认识到称义是我们与基督联合的司法性层面,那么消除称义教义的某些方面,比如基督主动顺服的归算(像赖特和卢斯科所做的),就是在削弱我们与基督联合的司法性层面。赖特和卢斯科似乎都拒绝基督主动顺服的归算,认为是不必要的、多余的。然而,这一结论背后所隐含的观点是,改革宗传统完全凭空捏造了基督之义的归算教义,并且创建了一个多余的结构,因此这个结构可以被抛弃,取而代之的是一个更“合乎圣经”的建构。但是,这种观点并没有认识到,能够毫无问题、毫不犹豫、毫不为难地将基督之义的归算和与基督联合结合在一起的,正是保罗。

 

改革宗传统将基督之义的归算教义,甚至祂主动顺服之义的归算,建立在罗马书5:12-21等经文的基础上(《威斯敏斯特信条》6.311.1;参《海德堡要理问答》第60问)。例如,保罗为什么将亚当的不顺服与基督的顺服作对比呢?保罗写道:因一人的悖逆,众人成为罪人;照样,因一人的顺从,众人也成为义了。”(罗5:19)约翰·慕理解释道:亚当之罪的归算和基督之义的归算是平行的。或者用保罗自己的话说,因着亚当的悖逆成为罪人与因着基督的顺从‘成为义’是平行的。”[10]显然,罗马书5:19重申了保罗在前一节经文所说的:“如此说来,因一次的过犯,众人都被定罪;照样,因一次的义行,众人也就被称义得生命了。”(罗5:18

 

基督的顺服之义,与归算给信徒的这义,两者之间不会混淆。在解释创世记15:6和义的归算的恒久意义时,保罗写道:“所以这就算为他的义。‘算为他义’的这句话,不是单为他写的,也是为我们将来得算为义之人写的,就是我们这信神使我们的主耶稣从死里复活的人。”(罗4:22-24)此处请注意,英文标准译本(ESV)将希腊语λογίζομαι(英文转写:logizomai)译为counted(算为),而英王钦定本(KJV)译为imputed(归算)。在此,保罗借用摩西五经(圣经的前五卷书)这一特殊启示的古老源流,来论证基督之义的归算;而且在写这些内容时,他也想到了其他经文,比如以赛亚书53章:“祂必看见自己劳苦的功效,便心满意足。有许多人因认识我的义仆得称为义,并且祂要担当他们的罪孽。”(赛53:11;参林后5:19-21

 

不过,我们也应当注意到,在保罗为他的称义教义,特别是基督主动顺服的归算所作的所有论证中,他可以写下我们所考察的一切,同时也毫无保留、毫无畏惧地写道:如今,那些在基督耶稣里的就不定罪了。(罗8:1)如果说定罪的反义词是称义的话,那么我们也可以将罗马书8:1改写为:如今,那些在基督耶稣里的就被称义了。换句话说,一种包含基督主动和被动顺服归算的稳健的称义教义,和我们与基督的联合并不对立,也不多余。相反,它是我们与基督联合的司法性层面。正如A.A.贺治所解释的,我们与基督的联合具有盟约性和代表性特征。再一次,“神所配合的,人不可分开。”这就引出了我们最后要考虑的一个要素,即称义是我们成圣的根基。

 

称义是我们成圣的根基

 

保罗为什么在我们的称义上坚持基督主动顺服的归算?除了圣经对于这一必要性的教导之外,为什么说这是必要的?答案在于我们称义的本质。我们必须认识到,我们称义的根基不是我们的成圣,也不是我们与基督联合带来的转变。如果将我们的称义建立在成圣之上,就意味着将司法依据从基督的工作转移到了信徒的工作上。信徒的善行,即使是源于圣灵成圣之能的那些善行,最终仍是不完全的。在这方面,《威斯敏斯特信条》简明地解释了为什么我们的善行——或更广泛地说,我们的成圣——不能成为我们称义的根基:

 

我们不能靠最善的行为从上帝手中赚得赦罪,或永生,因为这种行为与将来的荣耀极不相称,而且我们与上帝之间又有天壤之别,我们藉着这些善行,既不能使祂受益,也不能补偿我们以前的罪债。我们尽力而为,只不过是尽当尽的本分,我们乃是无用的仆人。它们之所以是善的,是因从上帝的灵发出。同时它们又因是由我们行出来,便被诸多软弱和瑕疵玷污,并与之混杂,以致经不起上帝严厉的审判。(《威斯敏斯特信条》16.5[11]

 

因此,唯有基督的顺服才能成为我们称义的根基,这不仅包括祂在整个地上事工期间通过替代性受苦所献上的顺服(祂的被动顺服),还包括祂代表我们向天父所献上的完全遵行律法的顺服(祂的主动顺服)。

 

关于与基督联合和称义,伯克富的解释是:“称义永远是神的一项宣告,不是根据任何现存的条件,而是仅仅取决于一种满有恩典的归算——这种宣告完全不符合罪人的现状。我们领受一切特殊恩典的司法依据是:基督的义白白地归算给我们。”[12]因此,我们必须认识到,我们得救的根基是基督的工作;与此相关的是,我们也应当承认,我们成圣的根基是我们的称义。换句话说,若离开通过信心归算给我们的基督的“司法—法庭性”工作,就没有圣灵改变人的工作。或者,借用约翰·慕理的名著[13]的标题来说,若没有已完成的救赎,就不可能有救赎的施行(参《威斯敏斯特信条》11.3;《威斯敏斯特大要理问答》第70问)。

 

结语

 

我们不禁注意到,近年来在认信改革宗的群体中,许多将归算和与基督联合对立起来的文献,无意中重复了十九世纪自由主义的一种错误性对立。虽然这些改革宗认信者毫无疑问地持守圣经默示性的坚定立场,但这一立场与任何假设保罗存在相互竞争的救赎模式(即司法性的和关系性的对立)的立场都不相符。在试图更完美地理解与基督的联合时,有些人把“神所配合的”给分开了。如果保罗书信是由圣灵所默示的,那么在建构我们自己的关于称义和与基督联合之间关系的神学时,遵循使徒的教导就显得尤为重要。也就是说,我们必须将归算和与基督联合、司法法庭性,以及成圣结合在一起,这一切都具有关系性。请不要把“神所配合的”分开。

 

 

 

作者简介:

 

费斯科博士(John V. Fesko)是正统长老会(OPC)的一位牧师,同时担任密西西比州杰克逊市归正神学院(Reformed Theological Seminary)系统神学与历史神学教授。他于阿伯丁大学(University of Aberdeen)获得神学博士学位。

 

 


[1] 本文取自Thirdmill网站,https://thirdmill.org/magazine/article.asp/link/http:%5E%5Ethirdmill.org%5Earticles%5Ejoh_fesko%5Ejoh_fesko.AMorePerfectUnion.html/at/A%20More%20Perfect%20Union,原载于Morden Reformation网站:https://www.modernreformation.org/resources/articles/a-more-perfect-union2025311日存取。承蒙授权翻译转载,特此致谢。——编者注

[2] 伯克富,《伯克富系统神学》,骆鸿铭主编,随真译,根基系列(South Pasadena:美国麦种传道会,2019),738

[3] A. A. Hodge, Outlines of Theology (编注:A. A. Hodge,即阿奇博尔德·亚历山大·贺治[Archibald Alexander Hodge,1823–1886],是查尔斯·贺治[Charles Hodge,1797–1878]的儿子。)

[4] 此翻译参照王志勇的版本。——编者注

[5] 参见Travis Tamerius, “Interview with N. T. Wright,” Reformation and Revival, 11/1 (2002), 129

[6] N. T. Wright, “New Perspectives on Paul,” in Justification in Perspective: Historical Developments and Contemporary Challenges, ed. Bruce L. McCormack (Grand Rapids: Baker, 2006), 25556.

[7] Rich Lusk, “Private Communication 27 May 2003,” cited in James B. Jordan, “Merit vs. Maturity: What Did Jesus Do for Us?” in The Federal Vision, ed. Steve Wilkins and Duane Garner (Monroe: Athanasius Press, 2004), 155.

[8] Rich Lusk, “A Response to ‘The Biblical Plan of Salvation,’” in The Auburn Avenue Theology: Pros and Cons. Debating the Federal Vision, ed. E. Calvin Beisner (Ft. Lauderdale: Knox Theological Seminary, 2004), 142.

[9] 参见 References in A. T. B. McGowan, “Justification and the Ordo Salutis,” in Justification in Perspective: Historical Developments and Contemporary Challenges, ed. Bruce McCormack (Grand Rapids: Baker, 2006), 15657。(编注:赫尔曼·韦修斯<16361708>,荷兰神学家;托马斯·波士顿<16761732>,苏格兰神学家。)

 

[10] John Murray, The Imputation of Adam’s Sin (Phillipsburg: P and R, 1959), 76.

[11] 此翻译参照王志勇的版本。——编者注

[12] 伯克富,《伯克富系统神学》,741

[13] 即约翰·慕理(John Murray)于1955年出版的书籍《救赎的完成与施行》(Redemption Accomplished and Applied)。——编者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