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刘同苏
朋友相处久了,会彼此影响;对手相向长了,也有同样的效力。一个人提出了一个伪命题,以达到某个荒谬的结论;与其争辩者不断地向对手证明该结论的荒谬性,却不知不觉地把对手的伪命题接受为真命题来对待。比如,某地方的行政长官规定,上街必须穿红衣服;于是,人们原本是为了反对穿红衣服的附加条件而拒绝上街,久而久之,该规定的反对者不知不觉地也接受了该规定的前提:“穿红衣服”与“上街”有必然联系,从而,因为不愿穿红衣服上街而完全拒绝上街(无论穿什么衣服)。在登记问题上,执政当权者与家庭教会的互动也具有同样的效应。“接受官方教会的管理”作为教会登记的附加条件,这原本是违反宪法原则的规定;无论于现行法律体系里面,还是在基本法律观念方面,该规定都是法律逻辑上的自我矛盾。家庭教会在抵制该错误规定的同时,却被潜移默化而接受了该规定的荒谬前提:教会登记与“接受官方教会的管理”不可分割,由此,由“抵制官方教会的违宪管理”变为“拒绝登记制度本身”。目前,关于登记问题的讨论应当回到基本前设,澄清“登记”的基本概念。若在伪命题的基础上展开讨论,则无论讨论如何,结果都是伪的。如果我们在官方违宪的“登记”概念以外,提不出真正合宪的“登记”概念,那末,即使我们对违宪规定的反对都仍然在违宪规定的效力之下。登记是具有普遍效力的政府行为,从而,宪法不允许持有特定教义的教会组织来行使与登记有关的权力。登记是结社自由在法律上的体现,是个人的宪法权利。把“接受官方教会的管理”作为附加条件塞入登记制度,明显侵害了个人的宪法权利。“拒绝接受官方教会的管理”原本是为了捍卫结社自由的宪法权利。但是,如果为了“拒绝接受官方教会的管理”而反对登记本身,这就反对了我们原本应当捍卫的东西——宪法赋予的结社自由。“独立登记”的要求意味着“登记”却“拒绝接受官方教会的管理”,换言之,捍卫个人的宪法权利,却反对隐蔽在现行登记制度里面的违宪条件。
对家庭教会的意义。对于家庭教会而言,独立登记的基本意义就是“保持自我信仰”与“获取合法权利”的兼得。由于目前教会登记制度中的违宪规定,“保持自我信仰”与“获取合法权利”对于家庭教会成了彼此矛盾的事情:或者通过登记而取得合法权利,却不得不接受附加的违宪条件(即服从不同教义的官方教会的管理)而放弃信仰的自主;或者拒绝附加的违宪条件而保持自己信仰的独立性,却由此而丧失了通过登记而获得合法地位的权利。如果能够争取从教会登记制度中撤销违宪的附加条件,家庭教会就无需为登记而放弃自己信仰的独立性,从而,合法的家庭教会依然可以是持守自己信仰的家庭教会。
对官方教会的意义。一旦家庭教会可以独立登记,官方教会对于教会合法性的垄断也就不存在了。不过,从单纯教会发展的角度看,对于官方教会,失去对教会合法性的垄断却是一件好事。官方教会之所以可能垄断教会的合法性,是由于其作为官方把持的垄断性行业公会的地位。垄断性行业公会的地位赋予了官方教会以官方的色彩,却削弱其作为教会的独立性质。“官方的行业公会”既在行业中,却又是官方机构。作为官方把持的垄断性行业公会,官方教会虽然是教会,却在履行有关登记的政府职能。这种政府性与教会性的混杂,使官方教会显得身份暧昧,导致一部分家庭教会成员坚决否认官方教会是一个教会。如果家庭教会可以独立登记,意味着登记的权力从官方教会返回政府机构。官方教会因着失去其以往履行的政府职能,反而保全了作为教会的独立性质。唯有与政府机构脱钩,官方教会才能名副其实地成为“三自”教会。失去了官方机构的性质,官方教会方能真正“自治”;不再作为垄断性的官方行业公会,官方教会就无需顾忌一个地区的堂会限制而广泛地“自传”;没有了政府给予的局长处长的待遇和劳动人事部发给牧师们的工资,恐怕“自养”才可以真正实现。从教会自身的立场看,家庭教会的独立登记非但不是对官方教会的威胁,而是帮助官方教会重新成为一个真正教会的机会。更确切地说,家庭教会的独立登记仅仅动摇了官方教会的官方性,却建立了官方教会的教会性。
对政府的意义。在中国,政府将自己的职能赋予一些民间组织,并不意味着政府权力的缩小,反倒表明政府控制范围的扩大。这种授权通常是为了控制那些政府实在不便直接出面管理的领域。比如,在很长的一段时期,居民委员会被赋予了多种警察的职能,其原因就在于连脸皮再厚的政府都不便公开干预个人的隐私,而由没有文化的老太太组成的民间委员会去管理,就免去了政府越权的尴尬。被授权登记的官方教会就发挥着同样的功用。在民政局登记(一般民间组织登记处),还是在官方教会登记,其间有着本质的区别。民政局作为政府部门只能管理教会的外部行为,而行使政府职能的教会组织却可以管理信仰的思想内容。比如,一位民政局的官员对牧师的讲道进行政治审查,这在法理上完全没有依据,所以,这种奇事也只在全然“人治”的专政时代才有可能出现。而一个主教考察一下牧师的讲道是否合乎教义和信仰是否纯正,就似乎合乎情理得多了。混淆的身份(兼有政府与教会的职能)是在教会活动的名义下实施政治控制的关键。独立登记(即在政府部门登记而非在某个教会组织登记)就是接受政府在政府权限内的管理,从而也使得政府从思想控制的越界状态回到管理外部行为的正当范围。独立登记是政府民主化在宗教领域里的标志。
对社会的意义。登记似乎只是一项法律手续,却几乎与所有的个人基本权利有关。比如,登记的教会有权利以法人的名义租赁和购买房屋,从而,涉及了个人财产所有权;登记的教会可以合法地邀请他人讲道(例如,一个登记的教会可以向政府提出法律诉求:为什么只允许某一类教会并且是其中某一级以上的教会从国外邀请讲员,这完全违反了平等对待的法律原则),由此,涉及了言论自由的权利。其中最主要地涉及了信仰自由与结社自由两大权利。以结社自由为例,独立登记其实不仅仅关乎家庭教会的合法与否,而是提出了这样一个政治结构问题:在官方把持的垄断性业公会之外,是否允许真正的民间社团合法存在。作为一个权利结构的问题,家庭教会的独立登记不仅牵扯了官方教会之外的教会,还有官方的工会,妇女联合会,佛教协会,道教协会之外的所有民间结社。说到底,独立登记是建立现代民主社会进程的一部分;这一进程的结果是政府的控制退出民间,人民在民间行使自己的基本权利,从而,出现真正的市民社会。
最后,尽管我们不动摇地坚持独立登记,但请不要轻易将接受附加条件登记的教会定性为“投降”。“理论是灰色的,但生命之树常青”。原则的分析当然要黑白分明,但综合的生命却是丰盛多彩。理论的灰色之尺不能量尽生命的绚烂。各地错综的具体情况远不是一句两句简单化的激进口号就能够涵盖的。中国正处于社会结构急剧变化的时期,多样化的进路正表明了在急剧变化中的勇敢尝试。万事互相效益。坚定地走自己(独立登记)的路,上帝会为其它的人“定性”。